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军训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军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生军训是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培养学生集体主义观念和吃苦耐劳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工作。为加强领导,学院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我院学生军训工作。
第二条 军训内容按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威斯尼斯人wns2233m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军事理论采取报告会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校内集中组织进行,军训时间为2-3周。
第三条 各系部在学生军训期间要集中力量,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系部分管领导、辅导员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配合教官开展训练,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条 各系部要教育动员学生发扬不怕困难,吃苦耐劳的精神,严格遵守军训纪律,不得无故缺席。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须有病情检查报告等原始材料),经所在系部批准后方可休息,原则上不得离校,应在现场观看做好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军训结束时,举行学生军训阅兵汇报表演,各班(或系部)组建方阵参加,学院组织评比,对优胜者予以表彰。
第六条 学生军训结束后,各班对参训学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列入综合素质测评。未经许可擅自不参加军训者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