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2018年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来源: 添加日期:2018-05-17

一、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享受国家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的助学贷款。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威斯尼斯人wns2233m和高等专科威斯尼斯人wns2233m(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威斯尼斯人wns2233m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优先支持:

⑴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⑵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⑶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⑷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⑸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⑹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⑺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⑻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三)共同借款人的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 25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 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6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三)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四)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

 

(五)本息回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内,借款人应在每年 12 月 1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三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六)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七)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其他行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其他行的助学贷款。

 

三、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请

1.首次贷款学生

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www.csls.cdb.com.cn),注册并提交贷款申请。网上申请后生成《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导出并打印。

2.续贷学生

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声明,续贷声明经高校或县资助中心审核后,提交贷款申请。网上申请后生成申请表,导出并打印。

 

(二)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1.已通过高中预申请学生

    无需进行资格认定。

2.续贷学生

    无需进行资格认定。

3.城乡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以上两类学生如已经纳入预申请名单,无需进行资格认定。如未纳入预申请名单,可直接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办理,也无需再进行额外资格认定。

4.其他首次贷款学生

    其他首次贷款学生持申请表前往有关部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可由借款学生所在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提供。经上述部门确认属实的,在申请表“资格审查情况”栏相关位置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填写日期,经办人签名并留联系电话。

 

(三)现场受理

1.首次贷款学生

出示: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

提交: 学生本人签字的经资格认定的《申请表》原件(通过预申请的只需提交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注:

⑴户口簿原件查看,无需留存复印件;

⑵如共同借款人为父母且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

⑶如共同借款人不为父母,并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了父母不能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相关证明,仅需查验双方户口簿原件,确认双方均在本辖区即可。县资助中心留存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原件。

2.续贷学生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出示: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3.现场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为7月16日至9月14日。

4.受理部门

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账户开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理机构,受托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国家开发银行委托支付宝统一为借款学生开立支付宝账户。

 

(五)签订合同

    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即与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开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简称“受理证明”)连同合同文本二份交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六)高校录入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受理证明到威斯尼斯人wns2233m报到,威斯尼斯人wns2233m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合同电子回执录入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如逾期未录,根据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自动撤销。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审批通过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后,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合同借款金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合同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威斯尼斯人wns2233m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学生支付宝个人账户中,借款学生在完成实名认证后可提现使用,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五、特别提醒

(一)国家开发银行开通了助学贷款95593呼叫中心,借款人如有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拨打该电话。

(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须及时准确,合同文本须字迹清晰,填写规范,不得涂改。对于审批不通过的合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当年度将不再受理。

(三)借款人在前往高校报到时,应提醒高校资助部门及时录入合同电子回执。

(四)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五)对于违反合同还款约定,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学生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借款人有关个人信息及贷款违约信息。

(六)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七)如国家有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八)本指南由安徽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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